| 招标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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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14 15:05 |
<<公共支出(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公共支出法”赋予的权利,2000年9月8日,财政部长组织制定本规定。
基本采购规则
采购记录
一、采购方应保留所有与其公共采购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保留期限自取消或终止采购、授予合同或完成合同三个日期中最迟发生的一个算起的三年时间。
二、所有的采购记录均将包括:
1、潜在投标方可以获得的招标广告副本;
2、资格预审文件(如果进行了资审);
3、向预期投标方发售的标书及对标书的修改补充;
4、标前会议(若有的话)、开标会议、与预期投标方进行的磋商及与采购有关的任何会议的会议纪要或记录;
5、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简单描述;
6、供应商(包括参与投标的承包商和提供服务者)的名称和地址、建议书、报价及要求入围短名单的请求,中标者及入围短名单者的名称和地址;
7、采用的评审标准和对所收标书、建议或报价的评审及比较的简要总结;
8、招标开始后发出的终止或取消招标的信息;
9、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依据。
10、采购方与预期投标方之间的任何信件。
三、二款中所列文件应留存三年。
四、应参与投标的预期投标人的要求,采购方应提供与导致合同签定或终止过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记录。
五、除非法院命令,采购方不得泄露:
1、违反法律、妨碍司法、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某方合法商业利益或妨碍公平竞争的任何信息。
2、任何第十一条二款7项所述内容以外的、与标书评审、建议书或报价的实际内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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